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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4年 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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