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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1年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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