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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讲义第五章第六节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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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方式与退补
一、进出口税费缴纳方式
    进出口地纳税(为主);属地纳税。(须经报批)
 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交付;电子交付。
二、税款的退还
 1、退税的适用范围
 ① 海关误征多缴的;
 ② 已征税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1年内原状退运出境的进口货物;
 ③ 已征税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1年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出口货物;(但需退还出口退税)
 ④ 已征税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申请退关的;
 ⑤ 已征税放行的短装、短卸进出口货物,如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对短少部分退赔相应款项,可退短少部分的已征税额;
 ⑥ 已征税放行的质变、残损、规格不符进出口货物,如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退赔款项,可退该部分已征税额。
 2、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缴税之日起1年内,可书面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计息标准为退还书填发日的利率;海关受理后30日内查实;纳税人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率是当初征税日的税率。
     滞纳金不予退还;进口增值税已予抵缴的不予退还。
四、补、追税的期限和要求
 1、追补征税款的范围:
   (1) 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的;
 (2) 因纳税人违规少征或漏征的;
 (3) 监管货物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的。
    2、追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1) 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  缴税日或放行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2) 纳税人违规少征或漏征税款的,缴税日或放行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缴税日或放行日至发现日)。
 (3) 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规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同(2)。
 上述补征税款的缴款书填发后,如果15日不补交,则继续征缴滞纳金。
五、延期纳税:(不可抗力、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纳税时)
   进出口前,向申报纳税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纳税申请,附缴税计划和相关材料。
   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期内不交滞纳金;逾期则交延期届满日至缴税日止0.5‰的滞纳金。
六、加工贸易缓税利息:(适用提供全额税款保证金情形。)
   1、规定:
 (1)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全部出口的,退保证金及利息;
 (2) …………………………………内未能出口或 经批准内销的,补征税款加征缓税利息;     
 *、因故无法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备案。
   2、计息期限:
 (1)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日至海关填发缴款书日止;
 (2) ……………………………未经批准内销:首批料件进口日至内销日,内销日无法确定为发现日;
 (3)E帐册项下的料件、制成品内销:帐册最近一次核销日的次日至缴款单签发日;若帐册核销日为空,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日。
   3、公式: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银行存款活期年率/360。
七、强制执行:
   1、超过缴税期限3个月,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
   2、强制扣缴:海关自行或通过法院从纳税人开户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强制扣缴应纳税款到中央国库中。
   3、变价抵扣:变价抵扣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在银行帐户中存款不够或没有存款时。
  * 抵缴或抵扣的税款常含滞纳金。
八、缴纳税费责任:
 1、直接代理报关,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2、间接代理报关,承担纳税责任;
 3、监管货物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灭失,监管人负相应的纳税责任;
 4、欠税人必须交清税款,才能合并或分立;未交清的,合并后成立的新企业负继续履行责任,分立的新
 企业负连带责任;
 5、减免税、保税货物监管期间,企业合并、分立应报告海关,需缴税的先缴税;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优惠的,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手续;
 6、减免税、保税监管期间,有欠税时,如果企业有撤销、解散、破产等终止经营情形的,清算前报告海关,海关依法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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