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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进口货物快捷征税通关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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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促进守法企业进口征税货物便捷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捷征税通关,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口指定范围内的货物时,海关按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计征税款,实现征税货物便捷通关,并进行事后评估和定期核查的一种后置式管理措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深圳商品价格信息处(以下简称价格信息处)是深圳关区快捷征税通关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快捷征税通关资格的审核和后续管理。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快捷征税通关: 

(一)属于深圳海关高信用等级企业;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向深圳海关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流管理、报关管理及单证保管等制度; 

(四)设置专门从事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管理工作的岗位; 

(五)有熟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员,并经海关培训合格。 

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申请快捷征税通关的,须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并委托具备快捷征税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Page]

第五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快捷征税通关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海关快捷征税通关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管理制度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章程、财务管理、报关管理、物流管理、仓库管理和单证保管等制度资料; 

(三)经营情况报告书,应包括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等内容; 

(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上一年度已进口的主要商品清单,应包括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内容,并列明计划纳入快捷征税进口的商品类别; 

(六)《自理报关单位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企业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企业应当向开展主要业务的现场海关提出快捷征税通关申请,情况特殊的也可向价格信息处提出,并由价格信息处转相关现场海关办理。 

第三章 审核与授予 

第七条 海关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类型的评估方法。 

第八条 现场海关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企业在口岸的通关资信程度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同意的,报送价格信息处,初审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初审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请企业通过初审后,海关对其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进口货物,进行报关单资料评估。 

资料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资料评估工作完成后,海关对企业开展核查评估,并根据核查评估结果,由价格信息处审定企业适用快捷征税通关管理意见。 [Page]

核查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经审查授予快捷征税通关资格的,海关发给企业《深圳海关快捷征税通关管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企业自第一次获准适用快捷征税管理起首两年内,有效期为一年;连续两年守法、规范的,自第三年开始有效期调整为两年。 

企业在管理有效期内享受快捷征税通关便利。 

第十三条 海关即时受理企业申请,每半年办理一次快捷征税通关管理审定手续。 

第四章 便利措施 

第十四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进口指定范围内的货物时,海关在接单、审单、查验等环节给予便利措施。 

第十五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进口指定范围内的货物时,海关原则上按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价格计征税款,按申报的原产地监管,不作外转处理。 

第十六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进口指定范围内的货物时,除必检商品外,海关原则上给予免于化验待遇。 

第十七条 海关与企业建立联络员机制,企业遇有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疑难问题可直接向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咨询,海关提供专门服务。 

第五章 后置管理 

第十八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一个月前向价格信息处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续期申请书; 

(二)《企业执行快捷征税情况报告》;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企业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快捷征税通关便利。 

第十九条 海关在收到企业续期申请后,组织核查小组对企业开展后续核查工作。 

核查小组对快捷征税通关企业进口货物进行分析评估,结合企业类型、货物结构、通关监管情况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核查方式。 [Page]

第二十条 经核查小组同意,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根据核查小组提出的审计目标对本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续期评估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合格的企业,继续适用快捷征税通关管理;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终止其享有的快捷征税通关便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和企业之间建立联络员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联系。 

海关需将政策、法规、公告及时告知企业,企业需将企业变更情况、进口商品资料、贸易实际及变化情况等及时告知海关, 

联络员机制执行情况作为续期评估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价格信息处提交上一年度执行快捷征税通关管理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与其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商品知识资料。 

第二十五条 海关不定期组织开展快捷征税通关业务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应对进口征税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的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有违规或走私行为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企业享有的快捷征税通关便利。 

第二十八条 快捷征税通关企业被海关降为中信用管理等级及以下,其享有的快捷征税通关便利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被取消快捷征税通关便利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获得快捷征税通关便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海关进口货物快捷审价通关操作办法》(深关价[2003]49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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