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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寿险管理师备考资料:寿险公司设立

发表时间:2015/4/21 10:56: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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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设立

保监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5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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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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