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8: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缓登一年: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
②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凡被缓登一年的,应推迟一年报考上一级别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②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对该类人员,发证机关要收回其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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