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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2014年注册测绘师法律法规真题解析

发表时间:2016/9/21 10:4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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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2014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答案及解析.doc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C

【解析】设立丁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的是:工程测量、地籍测、房产测绘、海洋测绘。

2.C

【解析】根据2014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测量业务,乙级:1:500比例尺,30km2以下;丙级:1:500比例尺,15km2以下;丁级:1:500比例尺,10km2以下。

3.D

【解析】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C

【解析】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D

【解析】注册测绘师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6.B

【解析】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7.C

【解析】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

8.B

【解析】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使用测量标志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C

【解析】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10.D

【解析】成本费用中没有包含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成本费用的构成比例:直接费用82%,间接费用6%,期间费用12%。

11.D

【解析】对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是允许的,特别是大型的、复杂的招标项目更有可能采用这种形式,但要对其严加规范,防止和排除出现以组织联合体为名,低资质充当高资质、不合格混同合格的等情况。

12.B

【解析】成本费用中包含1.5%的测绘工作项目设计费和3.0%的成果验收费。

13.D

【解析】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4.C

15.A

【解析】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16.A

【解析】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17.A

【解析】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18.C

19.C

【解析】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20.C

【解析】测绘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21.D

【解析】根据《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22.D

【解析】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其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或测绘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方可申领测绘资格证书。无检定合格证书的,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上述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周期检定合格,才能用于测绘生产,检定周期见附表规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在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可由使用者依据仪器使用状况自行检校。

23.A

24.B

【解析】根据《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25.B

【解析】根据《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6.A

【解析】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7.A

【解析】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28.D

【解析】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9.D

【解析】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30.A

【解析】根据保密法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31.D

【解析】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2.D

【解析】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33.A

【解析】根据《基础测绘成果提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批: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34.A

【解析】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5.B

【解析】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36.A

【解析】根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规定的资料。

37.B

【解析】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38.D

【解析】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39.C

【解析】根据测绘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40.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2.C

【解析】根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43.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4.D

【解析】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45.B

【解析】1:500、1:1000、1:2000、1:5000、1:10 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含测量控制点数据),由数据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认定。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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