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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上代位性

发表时间:2017/11/24 11:31: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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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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