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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发表时间:2014/5/4 16:37: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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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一)《公司法》的规定

1.转让条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解释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释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2012年新增)

1.实际出资人想“转正”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受让方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股二卖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1.审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

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3.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登记管理(2005年案例分析题)

(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进行。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5.确定受让方

(1)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2)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6.转让价格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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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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