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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5/1/6 15:0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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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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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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