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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抵押物的转让

发表时间:2017/11/24 11:31: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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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物的转让——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的转让——动产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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