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五)入伙与退火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重点)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提示:(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如果合伙人主观上“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客观上“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 )。(2009年)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作为合伙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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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