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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抵押权的设立

发表时间:2017/11/24 11:31: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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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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