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发表时间:2017/3/28 10:11: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知识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

1.范围: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处理:管理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破产撤销权

1.提出者:管理人→债权人

管理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处理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

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即可撤销行为)并

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被告为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责任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

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合同法上的撤销权(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撤销权,行使范围不受自己债权的限制,是代表诉讼。

2.撤销的情形:

(1)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以下情节: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担保不可撤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必要的不可撤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恶意可以撤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准题库 移动听课、做题更方便

编辑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及辅导用书订购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