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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资料:​融资租赁合同

发表时间:2016/12/4 9:54: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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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1.《合同法》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司法解释

(1)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物的交付

1.《合同法》的规定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司法解释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索赔权

1.《合同法》的规定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司法解释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租赁物的权属

1.《合同法》的规定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005年案例分析题)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司法解释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着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的义务

1.《合同法》的规定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011年多选题)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司法解释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修义务与风险承担

1.《合同法》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司法解释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

1.《合同法》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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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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