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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2/12/6 15:5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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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1.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性标准”。

2.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我国未采用“发明日标准”,而采用“申请日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先后日期为标准。(2003年案例分析题)

3.抵触申请

(1)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

(2)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专利申请的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都会被驳回。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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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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