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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2)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4)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见下表:
部门 | 设定形式 | 限定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法律 | 无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 | 规章 |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 | 不可设定 |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基本特征是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与审查、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听证环节 |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 | 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
听证的告知 | 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听证要求的提出 |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听证会的召开时限 |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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