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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合同变更与转让

发表时间:2014/8/25 21:53: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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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效力

(1)对债权人,债权人转让全部权利的,则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转让部分权利的,则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对受让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的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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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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