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阶段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专业阶段考试 |
2012年9月15日 |
上午8:30-11:00 |
审计 |
下午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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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7:30-19:30 |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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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 |
上午8:30-11:30 |
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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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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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7:30-19:30 |
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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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阶段考试 |
2012年9月22日 |
上午8:30-12:0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
下午14:00-17:3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
格考试。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
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免试申请表查看>>),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每年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20分钟。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预测于9月上旬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综合阶段考试专栏,下载打印准考证。
境内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专业阶段:一般每年九月的第三个双休日;综合阶段:一般每年九月的第四个星期六);欧洲考区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份。
根据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律,预计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将于2012年12月中下旬陆续开始公布。
注册会计师考试每个科目满分100分,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
报名流程:
专业阶段考试考生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同步进行网上确认。
综合阶段考试考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
内地考生报名流程 |
第一步:阅读协会发布的通知和公告 |
第二步:考生注册并登录 |
第三步: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报名” |
第四步:报考信息填写完毕,可进行网上支付 |
第五步:进行现场确认 |
第六步:打印准考证 |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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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通知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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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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