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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分论12

发表时间:2013/3/22 10:2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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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六节 其他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共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同时,在这类合同关系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供货商(出卖人)。它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亦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包括标的物的制造厂家和出卖人。

2.数量、规格、技术性能和检验方法。

3.租赁期限。

4.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5.币种。

6.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除以上内容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应明确以下特殊内容:

1.出卖方承认本合同标的物是出租人购入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2.出卖方保证合同约定的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指标和性能等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对租赁物的质量保证及根据合同出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均由供货商直接对承租人负责;

4.购货合同需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方能生效:

5.承租人同意并确认购货合同的全部条款。

由于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金额巨大,且履行期长,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1)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2)交付的费用一般由出卖人负担;(3)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4)供货商在交付主物的同时,还应缴付出合同规定的从物,如备件、特殊修理工具等;(5)若合同中定有技术服务条款的,供货商除交付标的物外,还应提供技术服务。

出租人的义务:(1)支付标的物价款;(2)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后,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以租给承租人;(3)保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承租人的义务:(1)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3)保管、使用、维修标的物的义务;(4)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因租赁物本身具有质量问题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由出卖人(供货商)和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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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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