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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分论9

发表时间:2013/3/22 10:27: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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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这类合同具有标的金额大、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经常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的。招标投标的方式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相比其他签订合同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于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对不适于招标投标的才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作为招标方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相关信息,表明发包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被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的行为被视为要约,招标方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被视为承诺。

(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的投资规模、建设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申请立项。立项批准后,再根据立项编制投资计划并报有关国家计划部门进行批准。投资计划批准后,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发包,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名单,发包人应当同中标者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因此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与受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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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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