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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
1.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的提交期限。这是发包人的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发包人提供选址报告等资料和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期限,以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勘察或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提交期限。这是勘察、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勘察、设计人提交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建设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
3.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这一条款既是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依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勘察或者设计费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5.其他协作条件。这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而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除以上条款外,勘察、设计合同还应具备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点和方式、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范围与进度、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问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工程范围。这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此为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应通过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等加以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它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
5.工程造价。即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施工成本等费用。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工程的质量要求、概预算等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发包人不得任意压低工程造价,施工人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成本等费用。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材料以及设备。实践中,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如果合同约定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人调换或者补齐,但是发包人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购入由其指定的材料或设备。
8.拨款和结算。拨款是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工程竣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为了解决建筑市场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人垫款施工。
9.竣工验收。这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应写明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也称质量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按照工程合理寿命年限确定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11.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以及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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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