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一)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勘察、设计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勘察人、设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施工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
1.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发包人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享有检查权。包括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等,同时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责任。《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发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此条款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并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最先采取的方式应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发包人同意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工程价款并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不得自行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债权的,承包人可以继续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其折价或者拍卖。例如,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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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