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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19

发表时间:2014/4/15 13:03: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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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题:

(三)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 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011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 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四)

甲、乙、丙、丁等3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5年;

(2)公司没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8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三)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其他情形。

2.甲将/争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 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 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 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 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 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

(四)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5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 中,监事会成员为8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虽然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也要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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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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