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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第六节

发表时间:2014/11/20 10:38: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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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邮电通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邮电通信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中国邮政系统、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和中国铁通以及其他提供邮电通信业业务,并取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1.确定邮电通信业的营业额有两种方法:

(1)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的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

(2)以取得的收入额扣除某些项目的差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

2.其他具体规定: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地点

境内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二、税收优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此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的营业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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