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知识:公司设立

发表时间:2017/4/7 14:53: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公司设立

1.公司责任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释】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股东资格无效。

2.股东知情权(P203)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分红权(P204)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新股优先认购权(P204)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编辑推荐:

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1、12日

2017年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 免费试听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