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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销项税的“当期”

发表时间:2017/11/24 10:45: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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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要点当期销项税的“当期”的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是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二节)的规定执行。

2.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特定销售行为分期抵扣;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

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购进扣税法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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