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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收管理权

发表时间:2018/7/3 17:0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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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最主要的职权)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客观)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主观)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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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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