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1.听证、论证 |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
2.评价 (目的:早日废掉许可) |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
3.授权停止实施 |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省停止实施。 |
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1)安全活动——普通; (2)资源利用——特许; (3)资格赋予——认可; (4)技术审定——核准; (5)组织设立——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可以)。 |
2.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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