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
中国公民李某出版散文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将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山区。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640
B.3808
C.4480
D.476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捐赠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6000元,所以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6000]×20%×(1-30%)=3640(元)
(二)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1.红十字事业;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3.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5.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6.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和中华快车基金会。
【典型例题-2013年考题】
郑某为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2012年12月份取得董事费8 万元,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3万元。2012年12月份郑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8200
B.10000
C.11440
D.1300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1-20%)-30000]×30%-2000=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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