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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发表时间:2020/7/28 9:27: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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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1)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承包、承租经营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任职、受雇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每月(次)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

(1)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

②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

(3)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②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3.全年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特别注意】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 80%;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 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 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 56%。


【练习题】2019 年 2 月张某出租其位于北京的一处住房,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租金共计 10.6 万元,关

于张某当月增值税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就此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B.预收租金应在本年纳税的部分为 11 个月租金

C.张某应就此业务在住所地预缴增值税

D.张某此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0.15 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预收租金应在预收时产生纳税义务,跨年租金收取也无须分摊,应一次计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张某作为其他个人,在对应租期内分摊的月租金收入不足 10 万元,所以就此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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