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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考点:专项附加扣除

发表时间:2020/7/28 9:56: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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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1)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1)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1500/1100/800)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选择一项抵扣,不能同时抵扣。


【练习题】

郑某的儿子小石头2016年4月20日出生,女儿小苗苗2019年春节出生,夫妻双方商定子女教育支出由郑某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2019年子女教育支出专项扣除额。

【答案及解析】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儿子教育支出2019年可扣除金额=1000元/月×9个月=9000(元),女儿尚未满3岁,不得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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