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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本考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表时间:2020/7/29 10:28: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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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4个购进)

大部分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但住宿服务、旅游服务未列入。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时基数的不同,分为常见的四种转出方法,即:1.直接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4.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小知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练习题】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5月向农民收购玉米一批用于生产糕点对外销售,入账成本为100万元(含运费成本7万元,玉米和运费已经抵扣进项税),7月因为管理不善,仓库积水导致此外购玉米生产的糕点全部烂掉。则该食品加工厂7月份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万元。

A、17.00

B、13.38

C、14.67

D、20.48

【答案】B

【解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应的按农产品采购成本÷(1-12%)×12%计算进项税额转出。7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7)÷(1-12%)×12%+7×10%=1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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