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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

发表时间:2020/10/27 18:34: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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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

(1)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举例: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

2.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注意】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1)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2)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举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4)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3.税收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注意】第四项“决定和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2)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①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不立异、不重复——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②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3)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和解释

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税务规章的适用(结合税法的适用原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6)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5.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2)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③不具有可诉性。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税收规范性文件权限范围

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②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①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②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③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④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⑤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⑥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制定程序

起草审核发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6)备案审查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7)文件清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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