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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税收优惠(8)

发表时间:2015/1/12 9:33: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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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扣缴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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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是自代扣之日起( )。

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D.10日内

答案:C

【解析】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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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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