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第十节知识点

发表时间:2014/11/6 9:58: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 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消费税报缴税款的方法

(一)报缴方法具体有:自核自缴;自报核缴;核定税额缴纳,

(二)消费税抵扣所需资料

报缴税款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编辑推荐: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章节知识点大汇总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精选知识点汇总

2015年注税考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知识点汇总

关注:2015年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注册税务师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责任编辑:ld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