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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发表时间:2017/9/14 9:3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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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结束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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