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性组织;
(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实现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
(4)行政行为是旨在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但是从广义上讲,行政行为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事实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但并不等于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如颁发许可证与执照,赋予纳税义务、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缴纳罚款的义务等。
(2)剥夺权益或义务。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免征农业税、车船税等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如工商部门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动产变更登记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例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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