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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模拟练习题4

发表时间:2016/9/27 10:36: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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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A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发现情况如下:

(1)当年4月收到从其投资的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5万元,A企业认为该项属于免税项目。

(2)当年1月4日,购买了上市公司C企业的流通股股票,6月10日,收到C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2万元,A企业认为该项属于免税项目。

(3)将对D企业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出售,取得了处置收益30万元,并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A企业认为该项也属于免税项目。

请判断A企业上述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做法正确。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2)做法错误。因为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本题中A企业持有C企业的股票还不足12个月,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做法错误。将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出售,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所得没有免税规定,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来征税。

2.某代理记账公司业务人员向注册税务师提出了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问题:

(1)某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某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3)某市最近遭遇了较强降雨,甲公司虽将货物全部存于仓库做好了相关措施。但仓库仍浸水,导致存货无法使用而损失,请问这种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4)企业在办公楼内安装了视频会议系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视频会议系统是否要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别予以回答。

【答案】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该行为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经营用车辆耗用汽油相关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3)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较强降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公司已经做好管理措施,所以发生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购入的安装视频会议系统若是以办公楼为载体需安装在办公楼内的配套设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若是单独放置于办公室中使用,属于有形动产范畴,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能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

市国家税务局应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税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例中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该市国家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该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甲企业可以就该市国家税务局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税法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位于市区的某公司出租房产,合同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赁期为五年,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赁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

上述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就第一年收取租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收入和税费的业务作出账务处理。

【答案】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出租房屋业务第一年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将1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①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递延收益  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0

—应交城建税  17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750

③结转收入和税费: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00

贷:递延收益  5500

5.某企业2011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12万元。

(2)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受让期为五年的专利技术合同,技术转让费按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结算。

(3)与国内甲公司签订委托定制产品合同,约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约定定制产品总金额40万元,未分别载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费。

(4)与供电部门签订一份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按实际供电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电费。

(5)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元;次月因生产计划变化,经与供应商协商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万元。

(6)与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在限额内借款时,按实际借款金额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7)以500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简述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目。

【答案】

(1)审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2)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但是本题中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暂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3)专利技术合同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40万元,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承揽合同,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

(4)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所以该用电企业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5)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0万元,因为合同金额减少,多贴印花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6)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0万元,因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适用“借款合同”税目。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万元;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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