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情形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1)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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