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备考精华:监护的终止

发表时间:2017/8/16 10:08: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更多关注: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零基础通关培训

(责任编辑:g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