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知识点复习:地役权

发表时间:2018/3/21 15:47: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地役权

地役权人为实现利用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设置并保有工作物,但应以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所必要者为限,并对该工作物负有维持义务,避免因工作物的毁损而损害供役地人的利益.

同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上述工作物,避免重复设置造成浪费,提高工作物的利用效率.例如,地役权人甲为行使其通行权,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了道路,则甲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对该道路进行维护修理,并且不得拒绝供役地人乙在该道路上通行.

《德国民法典》第1020条后段规定:"地役权人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设置设备的,在供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所需范围内,地役权人应将设备维持良好状态."第1021条第(1)项规定:"供役地上的设备属于行使地役权范围的,在地役权的利益所需范围内,可以规定,供役地所有权人应当维护该设备.

供役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设备的共同使用权的,在供役地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所需范围内,可以规定,地役权人应当维护该设备."《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有类似规定.可见,地役权人的此项义务,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民法所明定.

更多关注: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入口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零基础通关培训

(责任编辑:g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