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1. 风景名胜区具有的特征主要有可观赏性、集合性、二重性和国有性。
2.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3. 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4.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5.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6.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7.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8. 我国的文物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
9.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0. 《文物保护法》规定:一起考古发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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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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