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害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要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建立交易关系应真正出于消费者意愿。
(2)平等原则,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指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得持强凌弱。
(3)公平原则,指双方交易符合等价交换这一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和社会商业道德规范精神。
(4)诚实信用原则,指双方在交易中应友好合作、实事求是、恪守信用。
(二)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是本法一项最核心的原则。其内容是:
(1)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
(2)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利。
(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并进而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三)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媒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三、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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