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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法律特征——2020年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六章知识点

发表时间:2020/10/4 17:19: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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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日常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物质产品或者劳动服务消费的行为。生活消费是一个广义的、开放的概念。它既包括生存型消费,如吃饭穿衣;也包括发展型消费,如个人培训;还包括精神或休闲消费,如旅游、娱乐等。虽然生活消费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丰富和发展,但与人们的需求息息相关。

(2)消费的主体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购买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主体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同时,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3)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这些物品可能是天然生长的,也可能是加工制作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服务是指方便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有偿作出的工作和劳动,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餐饮服务等,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但商品和服务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列。凡是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都不能作为消费客体供消费者消费。

(4)消费者的消费对象由经营者提供。经营者作为一种社会角色,是消费者相对应的法律主体。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为满足其生活需求,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商品和服务;而且,消费者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应当是他人生产或者提供的,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履行义务,消费者消费权利的实现也无从谈起。

(5)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消费者直接、有偿地获得商品,取得该商品所有权的合法方式;使用是消费者按照商品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合理利用并将其实际消耗于生活过程之中的行为。购买、使用作为生活消费的方式,相对于商品而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日常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对于同一商品而言,购买者和使用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相分离的。接受服务作为生活消费的方式,相对于服务而言,是消费者直接地、有偿地获得服务、受服务并将其实际消耗于生活过程之中的行为。承担服务费用的人,有时是服务的实际享受者,有时则承担服务费用让他人实际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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