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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20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第六章知识点

发表时间:2020/10/4 17:26: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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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消费领域实施适当的干预,以矫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是国家应尽的职责。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实现的。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立法保护

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国家对消费者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为:一是国家采取立法措施保护消费者及其合法权益,并将有关消费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形成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与严格的执行。二是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讨论。

(二)行政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执法主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食药监督部门、交通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应及时审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判。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侵权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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