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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的种类——2020年导游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六章

发表时间:2020/10/4 17:29: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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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的种类

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规定,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拒不履行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说来,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类:一类是补偿性法律责任,另一类是惩罚性法律责任。

(一)补偿性法律责任

经营者和消费者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者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承担下列补偿性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我国的有关法律对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主要责任如下:

(l)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解决消费者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作出了积极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规定,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有效实现,是很重要的。

2.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也作了专门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承担责任的方式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2)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要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

(3)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款的利息。

(4)认定为合格商品责任的承担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主要分为劣质品和处理品。劣质产品可从两个方面来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则为劣质产品。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书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产品。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确定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的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惩罚性法律责任

我国不仅规定了违法经营者的补偿法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违法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主要责任如下:

1.惩罚性民事责任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行政责任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其违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如列举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竞合,并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而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所规定的行为在其他有关法律、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未明确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的,适用规定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惩罚性刑事责任

经营者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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