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的含义,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上述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行社代办。
2.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3.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4.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注意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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