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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导游考试报考法律法规辅导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发表时间:2021/2/20 10:5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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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

1.合同的效力及其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目的范围的限制。因此,对于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在法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之前,不能生效。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般情况下,合同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r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即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二)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及其分类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分类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合同作如下分类:

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合同。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除上述无效合同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兔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仅仅是指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能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l)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双方均从对方取得了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应返还已经得到的财产;如果仅仅一方取得了财产,则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另一方。

(2)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就应当折价补偿。这一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适用的。

(3)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谁有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谁就承担因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都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和自己的过错相当或者相适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

(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的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合同,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误解的构成,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事实存在根本性的背离;从客观方面看,因为发生这种背离,应给行为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例如,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初衷相背离,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可提出撤销合同。

(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过分有利, 而对另一方过分不利。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等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合同,并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特点

由上述规定可见,所谓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存在 法定事由,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具体来讲,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 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即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的事由。 所谓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所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中的“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应当说明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不同的: 前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这类合同从开始就属于无效合同;而后者虽然也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但是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非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即受损害方请求,没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不会产生“变更或者撤销”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请求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裁决,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此类裁决,当事人也无权作出此类决定。

(4)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应当说明的是,《合同法》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而没有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不得撤销,而只能就当事人的变更请求进行审理。

此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如果该合同中有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虽然该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但该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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