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
(一)水法概述
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水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水资源,也包括经过开发利用的商品水和经过工程调节的供水。其中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不属于水法的调整范围。
(二)水法律制度
1.水权
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和取水权。
2.取水许可制度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呵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3.水费和水资源费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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